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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康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康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康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裁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4月,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7日,應予更正)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24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