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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宏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宏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7月1日,應予更正)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3644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