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文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3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114年度士交簡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36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5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36440號函)、法院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