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建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建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12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112年4月7日確定;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於112年9月29日確定;上開2判決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該裁定於113年3月1日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3年5月14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13年6月11日確定;受刑人於112年7月3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