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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海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海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35號判決有罪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嗣受刑人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86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文暨檢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