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峻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峻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峻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113年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可供參照。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