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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霜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霜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霜坪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114年4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13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59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