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永欽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永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欽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111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98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