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民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民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民瑋因詐欺等案件,各經判決確定,而由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974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