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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勢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勢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勢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112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1年(共2罪)確定;②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751號判決上駁回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7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四案件,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01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裁定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112年9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90號)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