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菁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洗錢防制法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菁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裁定假釋中附保護管束在案,又因另於假釋前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加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