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溫旅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溫旅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旅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於109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0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5年6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07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