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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一青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一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一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13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王一青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經本院以107年審訴字第463號判決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3月;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30日;均緩刑5年。嗣為本院裁定撤銷緩刑,經抗告,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55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數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今受刑人已於113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尚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3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