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曉瑋上列聲請人對本院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曉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敘明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提出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劉曉瑋於民國115年3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惟未敘明係對本院何判決聲請再審,亦未檢具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檢具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於書狀中亦僅泛稱不服本院判決,未敘明本案究係符合何款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形,亦未附具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瑋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