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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自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自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陳 益代 理 人 沈濟民律師被 告 張荳荳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820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 18443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陳益(下稱聲請人)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創達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創達富公司)負責人,因資金周轉之需,於民國114年4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被告張荳荳(下稱被告),稱可借調資金,聲請人遂委託被告處理,而於114年4月18日起,陸續在不詳地點,提供16張支票(面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10張、面額100萬元3張,3張為空白支票,總面額新臺幣1,160萬元)作為擔保,詎被告事後僅交付聲請人320萬元,未代為兌現票面金額至少達500多萬元,隱瞞高額利息之存在,顯涉犯刑法背信或重利罪嫌,未料檢察官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有違誤,為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二、本院查:

㈠、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然該制度之立法目的,係為制衡「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而設立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已不能就聲請人所指之新證據為調查,若審查結果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正確,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駁回之。

㈡、本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之處分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已詳敘:聲請人雖主張其提供被告之支票總額高達1,160萬元,但未就此提出佐證,反觀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銀行匯款回條聯、轉帳紀錄,比對附表之日期、金額結果,可認聲請人及創達富公司已收受共計1,000萬元,甚至質之聲請人於偵查中,都一度自承被告以支票調借達520萬元,而非僅告訴意旨所提及之320萬元,是被告應有履行約定協助調借資金,不能僅憑聲請人不滿意借調資金之成果不符期待,遽認被告有所背信,此部分論斷,核與卷證相符,亦無何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之處。

至於聲請人餘再爭執,稱被告未代為兌現票面金額既有500多萬元,亦有隱瞞高額利息之存在而另涉刑法重利等罪嫌,則非屬不起訴及再議裁量之範圍,法院不得就此為新證據之審認。

綜上,聲請人仍執陳詞,漫指原確定之不起訴處分違法,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加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表編號 日期 金額 給付方式(含被告匯出銀行) 受款人之帳戶 佐證資料 備註 1 0000000 $100,000 現金 陳益 line對話 陳益之帳號為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同) 2 0000000 $900,000 華銀匯款 陳益 line對話、匯款回執聯 3 0000000 $500,000 匯款 陳益 line對話 4 0000000 $500,000 現金 陳益 line對話 5 0000000 $120,000 聯邦銀轉帳 陳益 line對話 6 0000000 $50,000 轉帳 陳益 line對話 7 0000000 $30,000 轉帳 陳益 line對話 8 0000000 $100,000 聯邦銀轉帳 陳益 line對話 9 0000000 $400,000 聯邦銀匯款 陳益 line對話、匯款單 10 0000000 $20,000 轉帳 陳益 line對話 11 0000000 $30,000 轉帳 陳益 line對話 12 0000000 $120,000 三筆3萬元轉帳, 一筆3萬元ATM無摺存款 陳益 line對話 陳益於對話下午5時33分表示已經到帳12萬 13 0000000 $100,000 聯邦銀轉帳 陳益 line對話 14 0000000 $230,000 轉帳 陳益 line對話 15 0000000 $700,000 聯邦銀行匯款 陳益 匯款收執聯 16 0000000 $300,000 華南銀行匯款 陳益 匯款回條聯 17 0000000 $500,000 華南銀行匯款 陳益 匯款回條聯 18 0000000 $2,000,000 北富銀鳳山分行 創達富公司 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被告以陳益為匯款人名義匯款。 創達富公司帳戶為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同) 19 0000000 $2,300,000 轉帳 陳益 line對話 20 0000000 $1,000,000 合庫匯款 創達富公司 匯款申請書收執聯 被告以艾荳娜國際有限公司為匯款人名義匯款 合計 $10,000,000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