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天揚選任辯護人 張峻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審理中(115年度侵訴字第56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A01於民國115年10月16日已與告訴人A女和解成立並當庭給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告訴人已表明不會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告訴人本案損害已獲填補,足見被告悔悟、負責之誠意。又被告就犯罪事實全部認罪,就其行動電話、電腦主機均經扣案並完成勘驗,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標的存在,且本案被害人僅有A女1人,雙方已成立和解並由告訴人表明不願追究,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可言。被告願提出30萬至80萬元之保證金,亦願接受限制住居、出境出海與定期報到處分,並願接受不得對告訴人或家屬為任何形式接觸、騷擾、聯絡等條件,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停止羈押係指受羈押之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處分,代替羈押處分而停止羈押之執行;被告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又對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0877號、第13237號、第16144號提起公訴,於115年9月23日繫屬於本院,並由本院以旨揭案號審理中。被告經受命法官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承刪除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且被告灌輸被害人不適當性觀念,及引誘被害人拍攝性影像之期間超過半年,被告可能持續尋找其他未成年人為類似行為等情,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羈押原因,再審酌本案犯行所生危害、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之程度、社會利益與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認本案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諭知被告自115年9月23日起羈押3月,先予敘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且被告業與告訴人法定代
理人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當庭調解成立且全額履行完畢之事實,有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5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惟被告前於訊問程序中自承其確有刪除臉書帳號致其與被害人之往來電磁紀錄均滅失之客觀行為,且現今科技發達,縱令本案所使用之相關設備經扣案,被告仍可能透過其他裝置連線登入而刪除其他證據,妨礙真實之發現,與被告是否形式上承認檢察官起訴書與準備程序更正涉犯條文之犯罪,係屬二事,因認本案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是聲請意旨認其已全部認罪,且相關證物均已扣案,已不存在羈押原因云云,為無理由。又依附表所示公訴意旨所認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其自114年8月30日起至115年2月24日間頻繁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灌輸A女扭曲之性觀念、引誘告訴人拍攝性影像予其觀覽,復於對話中多次提及「幼稚園」、「小學生」、「戀童的女神」等語,並要求未成年的告訴人去當女優,足見被告對於未成年人確有特殊之性偏好,而非單純為滿足自己之綠帽癖,且於約6個月的時間持續對身心發展未臻健全的告訴人造成負面影響,自可合理推論被告仍有可能對其餘不特定未成年人為類似行為,自不能僅因被告本案已與告訴人法定代理人和解成立、獲得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原諒,即認被告爾後即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危險。準此,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仍未消滅。㈢至被告雖陳稱願接受羈押以外之替代處分以代羈押等語,惟
本院審酌被告利用成年人之優勢對身心發展未成熟之未成年被害人施加上述犯行之慣性,足認本案犯罪情節甚為嚴重,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對被告予以羈押,應屬適當、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實難期以羈押以外之替代手段防範被告再犯同一犯罪,故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㈣從而,被告前述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然繼續存在,且依
本案卷內所存事證,也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爰裁定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予准許,應依法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蘇怡文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發話內容 1 114年8月30日1時39分許 (上傳女童替成人口交影片) 國外的女生都好爽 這感覺才幼稚園 就吃肉棒了 老婆羨慕嗎 2 114年9月2日22時8分許 老公朋友的女友也是小學生 他們已做愛了 老公好羨慕 3 114年9月3日12時31分至34分 (上傳性器官結合之影片) 老公朋友跟他女友做愛的影片 老婆看了會溼嗎 看了嗎 我答應他們我們做愛的時候也要錄影 再分享給他 他說他要看著打手槍 嘿嘿 人家都分享給我們看了 我們也要回報人家啊 4 114年11月16日16時許 等等老公去找朋友 可以把老婆的照片跟影片給他們看嗎 好 5 114年11月16日22時33分許 你知道今天老公朋友看到老婆的照片 大家都硬了嗎 大家都說老婆很正 然後大家就拿著影片去打手槍了哈哈 大家都說很爽 6 115年2月1日17時40分許 老婆有羨慕過AV女優嗎 以後想當AV女優嗎 只是很容易懷孕 拍片的時候男生都不會戴套 7 115年2月6日21時16分至30分 老公有個攝影師朋友是在拍色情片的 老婆有興趣嗎 當女優 會有零用錢 但是就是要拍色色的影片 老婆感覺會有興趣 老婆想當女優嗎 玩男生的ㄐㄐ 幫大家打手槍跟口交 然後老婆也會被大家摸 攝影師記錄這樣 8 115年2月8日17時57分 (上傳男性生殖器勃起照片) 9 115年2月14日12時54分至57分 老公的目標是讓女兒成為戀童的女神 之後老婆也不用上班去當女優賺錢比較快 還可以舒服 嘿嘿 10 115年2月16日17時54分至57分 老婆 老公朋友說他開始追蹤你了 老婆也要讓他看 嘿嘿 老公這樣會太變態嗎 老婆愛老公的話 也要讓老公朋友也一起舒服 好像你不回追 他沒辦法私訊你 11 115年2月24日7時許 (已讀) 對啊 老婆這周末有機會見面嗎 我朋友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