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粟振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5年執字第2255號、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1053號等案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粟振庭(下稱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5年8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5年執字第2255號),嗣與另案定執行刑而由檢察官分別核發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6年2月、6年。惟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宜蘭監獄、東成監獄均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6年合併計算12年2月刑期定其責任分數並憑以核辦假釋。嗣經法務部准許受刑人於105年7月25假釋出獄,並易服勞役4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108年9月7日執行完畢12年2月刑期。惟查,95年度執字第2255號執行指揮書,受刑人已於95年8月3日以新臺幣(下同)9萬元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有期徒刑3月,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未實際扣除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3月,變相重覆執行有期徒刑3月,實有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甚明;亦即係指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為限;倘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聲明異議程序即難謂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等案件(共7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抗字第365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10日核發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並於執行指揮書之罪名及刑期欄註明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又因犯偽造文書、偽造印文、竊盜及妨害自由等案件(共11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抗字第635號裁定駁回而確定,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1年11月20日核發101年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並於執行指揮書之備註欄註明該件接續士林地檢署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士林地檢署102年度檔偵字第8560號受刑人粟振庭偽造文書一案全卷核閱無訛。嗣因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備註欄均未註記二者所載犯罪及刑期應分別執行、合併計算,於受刑人聲明異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應註記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乃依上開裁定,於103年7月16日分別換發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及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之執行指揮書,並於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之罪名及刑期、羈押及折抵日數、備註欄分別註明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折抵刑期6日、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該件與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應分別執行、合併計算等語;另於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之羈押及折抵日數、備註欄分別註明折抵刑期96日、該件接續士林地檢署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及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該件與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等語,有上開各裁定及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是檢察官將上開執行指揮書所載之刑期(有期徒刑6年、6年2月)合併計算,並註明受刑人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及將實際遭拘束人身自由之時間(6日、96日)計入折抵刑期,其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主張本院94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受刑人有期徒刑3月確定(即95年度執字第2255號),受刑人已於95年8月3日以9萬元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卻遭重覆執行有期徒刑3月,執行指揮不當等情,尚有誤會。是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沛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