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呂致中律師被 告 常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唐舜華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5年度智易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音錄影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辯護人為了解案情與答辯,爰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之偵訊錄音錄影檔案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聲請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其具狀請求複製其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並敘明其係為了解案情與答辯,揆諸上開規定,為保障其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及辯護人辯護權之有效行使,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附表編號 內容 1 證人曾三彬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 2 證人徐予亨於115年4月7日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