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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耀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5號、115年度執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耀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耀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倘若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而不利於被告,即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

三、經查:㈠附表所示之「受刑人胡耀瑋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為本裁定之附表:

1.編號1「備註」欄補充「士林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722號」。

2.編號2「犯罪日期」欄補充為「111年6月7日21時15分前為警採尿時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備註」欄補充「士林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721號」。

3.編號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11/2/17」、「備註」欄補充「士林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720號」。

4.編號4「犯罪日期」欄更正為「111年7月6日凌晨1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5.編號5「備註」欄補充「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助字第111號」。㈡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而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又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0月17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此之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雖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2、4、5、7所示之罪則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所為之聲請,經核與上述數罪併罰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此有

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內部性界限之規制。

㈣本院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

應定有期徒刑6年等情,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7所示之罪之犯罪態樣相近、侵害之法益種類相同、附表編號

2、4所示之罪之犯罪態樣及侵害之法益種類均相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長短、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胡耀瑋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