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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粟信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 年執寅字第6990號、第69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另補充粟振庭之部分業經撤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狀雖記載異議人為「粟振庭、粟信富」,然具狀人卻係「粟振庭、粟信富(粟振庭代)」,且粟振庭、粟信富現分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澎湖監獄執行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卷內亦查無相關委任狀,則粟振庭既非粟信富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亦未經合法委任,自無權為粟信富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之聲請,是本件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