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 請 人 湯國政 湯國政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100號),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湯國政因受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簡誠諺」、「速」、「吉娃娃」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為犯行,除繫屬本院之114年度訴字第110號(下稱本案)外,尚有另案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9292號),為節省司法資源,爰聲請將本案移轉管轄至桃園地院案合併審理等語。
二、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固有明文。惟指定或移轉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固得由當事人聲請,然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同法第6條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案審理,其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292號提起公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689號判處有罪,並於114年8月27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所犯另案既已確定,即無從合併審理。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理亦無聲請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皓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