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孫莎麗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9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孫莎麗(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未犯案,也非故意未到庭,請求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審酌其於本案2度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實,且觀其前案紀錄表亦多有經發布通緝之紀錄,礙難期待其遵期到院接受審判,非予羈押顯不足確保後續審理、執行之順利進行,核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3月,合先敘明。
三、被告固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惟上開羈押原因尚無變動,並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必要。此外,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各情,是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