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紘豪具 保 人 陳晏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獲釋放,茲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迄未入監執行,且現仍通緝中,依法不得免除具保人之具保責任,故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姜貴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