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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 請 人即 自訴 人 顏旭男送達代收人 顏淑滿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瀆職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自字第2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上訴聲請迴避暨提告蘇昌澤吳天明余盈鋒枉法判決罪等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聲請迴避之實益,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96年度台抗字第389號、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即自訴人顏旭男前對於被告林于捷、古御詩、曾淑君提起刑事自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以115年度審自字第24號判決自訴不受理,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茲聲請人就該案聲請法官迴避,然遲於115年8月3日始提出聲請,有附件其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法 官 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件:「刑事上訴聲請迴避暨提告蘇昌澤吳天明余盈鋒枉法判決

罪等狀」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