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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觀察勒戒案件(本院000年度毒聲字第000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停止執行狀所載(見附件)。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4項針對不服觀察勒戒裁定,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前述規定,是被告如對於本院令其觀察勒戒之裁定不服時,除提起抗告外,亦得向原審法院即本院或抗告法院聲請停止觀察勒戒之執行,以維護自身之權益。但此規定係於原觀察、勒戒處分之原因尚待查明時,為避免無益之執行並兼顧人權之保護而設,並非漫無標準,亦非只要抗告即可以停止執行,要屬當然。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000年0月0日0時許,在其○○市○○區○○路00巷0○0號0樓之住處內,以將大麻煙彈置入加熱器後加熱,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大麻1次;又於○○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市○○區○○○○之酒吧內,以相同方式,施用大麻1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各1份在卷足稽,嗣經本院於000年0月00日以000年度毒聲字第00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在案(下稱本件裁定)。至聲請人雖不服本件裁定而提出抗告,惟聲請人既確有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且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斟酌各情,並敘明聲請人不適合再予戒命須長期履行之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始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聲請人入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要屬檢察官適法行使裁量權之範疇,復經本院查無該裁量有何違背法令、事實認定錯誤或其他重大瑕疵,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故檢察官執行本件裁定應屬適法,本院認尚無停止執行之例外情形。再者,聲請人係以其已就本件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尚未裁決而未經確定,而觀察勒戒處分乃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其仍有其他正當工作,如執行觀察、勒戒,令其原本穩定之工作與收入化成泡影,甚至恐將因此失業,形同扼殺其職場上之努力與表現,進而使其承受不可回復之損害,故主張有停止執行本件裁定之必要,顯非原觀察、勒戒處分之原因尚有待查明之情事,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無從逕認有停止執行之正當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