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金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22號、114年度執字第4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金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申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在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3),且各罪均為首先判刑確定案件(附表編號1)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惟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聲卷第7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案件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間之犯罪類型不同、犯罪手段各異、所
侵害之法益有別,且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非高,各罪間重複性低、獨立性高,並斟酌受刑人之意見(無意見,參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見聲卷第155頁),衡量整理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受刑人固陳稱:毒品5月1次,不能安全駕駛3月1次、4月1次
、拘提10天,一起合併等語。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523號裁定參照)。是本院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如受刑人尚有其他合於與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案件,僅能由該管檢察官另聲請法院裁定之,並非本院於本件所能逕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陳金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交通過失傷害 公共危險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1/15-112/01/16 112/05/02 112/0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56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358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30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2/10/11 113/03/11 113/07/26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30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1/21 (聲請意旨誤載為112/10/11,應予更正) 113/04/23 113/09/03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9/3,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167號 (編號1、2已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93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118/8/1月9期滿)
編號 4 罪名 重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2/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 判決日期 113/03/13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98號(士林地檢114年執助字第599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