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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騰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騰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騰輝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罪,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3至16所示各罪,犯罪行為時間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已同意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頁),參照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636號裁定駁回確定,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3年總額範圍內,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6月、4月、6月、3月、4月、7月、5月、6月、4月、3月、5年2月、5月、7月、7月、2月(如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罪)之總和,即13年11月範圍內,定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本件內、外部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多為竊盜罪,尚有犯毀棄損壞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其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情節、行為次數、違反之嚴重型,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又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予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希望定有期徒刑7年等語,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9頁)。爰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耀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毀棄損壞等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5月(1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2月(1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4年4月5日、114年4月26日、114年5月5日、114年5月23日、114年7月7日、114年5月8日 114年4月18日、114年6月9日 114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644號等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644號等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66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380號 114年度易字第1380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12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7日 114年10月7日 114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380號 114年度易字第1380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127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11日 114年11月11日 114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52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525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1035號 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6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新北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1886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4年5月17日 114年5月20日 114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56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353號等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53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702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3105號 114年度簡字第44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0日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2702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3105號 114年度簡字第4426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6日 115年1月7日 115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1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180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4795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4年5月3日 114年5月3日 114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300號等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300號等 臺北地檢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5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 114年度簡字第4337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13日 115年1月13日 115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 114年度簡字第4337號 確定日期 115年2月10日 115年2月10日 115年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179號 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180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2495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4年3月30日 114年6月7日 114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244號等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19號等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1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4551號 114年度簡字第151號 114年度簡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12日 115年1月30日 115年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4551號 114年度簡字第151號 114年度簡字第151號 確定日期 115年2月25日 115年3月17日 115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750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33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534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犯罪日期 114年3月26日至114年3月28日 114年6月6日 114年5月18日、114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547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2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3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東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957號 115年度東簡字第39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648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3日 115年2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東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957號 115年度東簡字第39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648號 確定日期 115年4月2日 115年4月8日 (聲請書誤載為4月14日) 115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12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11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9089號編 號 16 罪 名 性騷擾防治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4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6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5年度士簡字第1429號 判決日期 115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5年度士簡字第1429號 確定日期 115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363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