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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李建榮受 刑 人 李佳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李佳駿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115 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114 年度執字第4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駿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具保人李建榮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時,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等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惟若具保人已經死亡,則因做為沒收的當事人對象已不存在,且因具保責任具專屬性,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因其死亡而消滅之故,自無從再沒入其保證金與實收利息;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則應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處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6號提案討論意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 年8 月23日如數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在外,嗣案經審理,受刑人經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5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隨後移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結果,亦無所獲,受刑人現今已經出境,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固有113 年刑保字第97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具保人與受刑人之案件管理系統資料報表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然據前開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顯示,具保人已經於115 年7 月27日死亡,依上說明,即無從再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綜上,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郁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