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 即義務辯護人 項慶文律師被 告 李繼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361號),聲請人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影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對於偵查筆錄與記憶中有所出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警詢、偵查筆錄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聲請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被告之義務辯護人,其具狀請求複製其如附表所示之錄影光碟,並敘明其係為確認筆錄記載是否與被告所述相符,揆諸上開規定,為保障其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及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表:
編號 內容 1 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1日18時9分至同日18時16分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之錄影光碟 2 被告於114年9月2日9時0分至同日9時58分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之錄影光碟 3 被告於114年9月2日15時26分起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筆錄之錄影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