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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何碩祐受 刑 人 鄭閔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114年度執字第5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碩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碩祐因受刑人即被告鄭閔中(下稱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7月8日繳納現金10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21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由聲請人以114年度執字第5323號執行,並

依受刑人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14年11月28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又聲請人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然受刑人並未到案,有該署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附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無疑。

㈢又受刑人經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亦無在監、在押等情

,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稽,足認受刑人仍逃匿中,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