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吳璟崧具 保 人 陳逸帆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