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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1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受 刑 人 陳妍萱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妍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併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妍萱(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偵查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所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士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7頁、第23頁至第24頁),前開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先傳喚受刑人應於115年1月6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並告以逾期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旨,詎料受刑人並未到案,復經聲請人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代為至受刑人住所拘提無著,並經員警報告受刑人已於114年5月30日出境至柬埔寨,而於115年2月26日以士檢云執寅緝字第620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在案,迄未緝獲;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士林地檢署送達證書、通知書、新北地檢署函文、拘票、通緝書、員警報告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第11頁、第13頁、第17頁、第19頁至第21頁),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