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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郁智具 保 人 王筱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11號),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115年度執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筱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郁智(下稱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具保人王筱均(下稱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沒入保證金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案經審理,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0月,於114年10月15日確定。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經拘提未果,聲請人並寄送通知至具保人之住所,請其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告以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旨,然具保人未依通知履行等節,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士林地檢署送達證書4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檢附之士林地檢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3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因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於115年3月6日依法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且未在監押等情,亦有士林地檢署115年3月6日士檢云執己緝字第648號通緝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存卷足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