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冠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4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冠廷本案業經審理終結,先前曾開庭未到,係因不知道請假程序,且因無法排掉加班,並非故意不到庭,此後必定隨傳隨到。被告願意提出新臺幣20萬元交保、攜帶電子腳鐐、限制出境、出海,也願意每日至派出所報到以替代羈押,希望能在入監服刑前陪伴家人,請求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起羈押在案。而今聲請人因另犯詐欺等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61號)確定,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先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聲請人已於115年4月21日入監執行,本院亦以114年度訴字第1498號裁定自115年4月21日起撤銷羈押,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執助辛字第712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裁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羈押既經撤銷,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沛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