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宗穎即 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宗穎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乃指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之判決而言。
二、本件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後,已獲釋放,茲被告所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已發監執行,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自應發還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