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育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審理中(114年度訴字第1245號),聲請人聲請遠距訊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所稱特別規定係指同法第281條第2項、第305條後段、第306條、第307條、第371條、第372條所定之情形而言。再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㈠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㈡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㈢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㈣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㈤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㈥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45號審理中,並已訂於民國115年6月4日行審理程序,而本件並無前揭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各款所定之情形,因此仍應經被告到庭,始得審判,如此方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從而,聲請意旨所請,經核於法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末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有所明定。查本院所為之本件裁定非屬前述條文各款情形之一,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遠距訊問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