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58號聲 請 人 林志錦上列聲請人因對本院115年度提字第19號聲請提審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略以:伊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凌晨向本院聲請提審(115年度提字第19號),當日值班之郭又禎法官、天股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其等迴避等語。惟上開聲請提審案件,業經本院於同日裁定駁回聲請人提審之聲請,有該案卷附刑事裁定可稽,上開案件既經審理終結而脫離本院繫屬,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已失實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至聲請人聲請本院天股、地股或陳柔彤書記官迴避部分,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翁珮嫻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