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25號聲 請 人 王佩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欣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656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佩嘉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56號被告蔡欣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開啟資訊獲知等語。
二、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修正理由說明:「其他案件之被害人,法院如審酌其受損害之權益、行使其他訴訟上權利之必要性、為確保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
三、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656號審理中。聲請人固為上開案件之被害人,惟上開案件並未涉及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或性侵害犯罪,又審酌聲請人財產法益受侵害之程度(新臺幣9萬9,999元)、上開案件並非社會矚目案件、尚無證據證明聲請人有持續受侵害或其人身安全有受侵害之風險等情,且聲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至271條之4及其他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相關規定,行使其訴訟上權利,應認本件並無利用本平台服務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