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立宇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指 定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
來宇軒律師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A女 年籍、住所詳卷告訴代理人 宋建誼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39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經聽取檢察官、告訴代理人、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