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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6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AN HUY HOANG(中文姓名:范輝黃)指定辯護人 廖儀婷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HAN HUY HOANG自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PHAN HUY HOANG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參以被告前經收容後出所,經本院傳喚後恐遭遣返回國,刻意未到庭應訊,且其為外籍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本案涉及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衡情逃亡之可能性已隨之增加,是本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另有其餘共犯在逃,審酌本案涉案情節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有羈押之必要,遂裁定自民國115年7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且審酌被告所為對社會秩序之破壞甚鉅,經與被告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5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東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