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6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皓翔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315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皓翔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並訂115年11月12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