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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景方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530號、第20020號、第23348號),前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