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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9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松諭選任辯護人 林宗諺律師

林輝明律師謝政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09、10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9、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持有,竟為下列行為:

㈠自民國113年11月至115年1月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以通訊軟體與毒品買家聯繫購買毒品事宜,再依約交付大麻給毒品買家(其中附表一編號1-5,因A03未交付大麻而未遂),並收受毒品價金(其中附表一編號6-2,A03尚未收受價金)(毒品買家、聯繫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毒品種類、價金、價金交付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於115年1月20日21時許,為供日後繼續販賣毒品之用,基於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至新北市泰山區黎明路某處,向上游購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物後,行經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及敦煌路口時為警攔查,經警於上開車輛內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院所引用之各該被告A03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訴卷第113至11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形,認為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院所引用之各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115偵3209卷第289至30

1、337至339頁、115偵10521卷一第11至17頁、訴卷第31至3

6、79至80、111至126、161至163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證人證述」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說明㈠按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以有向外兜售或推銷之行為即足當

之,舉凡所販毒品交付與買受人而既遂之前,包括供買方看貨、議價、買賣要項意思合致、履行方式之磋商或其他實行犯意冀以遂行犯罪之行為,概皆屬之;而具體個案之實際著手時點,則不盡相同,非必起始於上揭最初步驟。是以,凡基於販賣毒品營利之犯意,與他人接洽聯繫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交易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或向他人兜售毒品,即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縱嗣後未能完成買賣,仍應負販賣毒品未遂刑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4號判決參照)。次按販賣行為,祇須以營利為目的,有將標的物銷售賣出之行為,其販賣行為即已完成。是苟標的物已因銷售賣出而交付,縱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反之,如標的物尚未交付,縱行為人已收受價金,仍難謂其販賣行為已屬完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25號判決參照)。本案就附表一編號1-5部分,被告已與劉○○(真實姓名詳卷)議定交易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並收受價金,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因尚未交付毒品而未遂。又就附表一編號6-2部分,雖然被告尚未收受價金,惟已交付大麻給陳○仁(真實姓名詳卷),仍應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關於附表一(除編號1-5外)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㈠關於附表一編號1-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所為,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嫌,容有誤會,然此僅係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本院已告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罪名(見訴卷第111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聽審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㈢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一行為犯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論處。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與同條例第11條規定之持有毒品罪,雖均以行為人持有(或一定數量以上)毒品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但前者係後者之特別規定,並以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主觀上在販賣營利之意圖為其加重處罰之條件。行為人持有(或一定數量以上)毒品,究竟應成立同條例第5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同條例第11條之持有毒品罪,依其主觀上是否具有販賣營利之意圖而有不同,其間並無法條(規)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判決參照)。是以,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固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仍應僅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前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㈣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2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1

次)、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⒈被告於偵查、本院審判中均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因被告未能提供足資辨識

其所稱毒品上手「家寶」真實身分之相關資料,致未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此有該大隊115年6月23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1153006376號函、115年7月1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1153045671號函在卷可稽(見訴卷第85、95頁)。是難認偵查機關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案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等語(見訴卷第206頁),難認可採。

⒊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3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正值青壯,未陷於經濟上瀕臨無法維生之窘,或猝遭特殊急難情形而無暇分辨利害,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牟取財產上利益,鋌而走險販賣毒品,其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價金均非甚微,難認其情可憫。況且,本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斷刑度大幅降低,並無何情輕法重之情形。綜衡上情,被告犯罪並無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請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等語(見訴卷第206頁),尚非可採。

三、科刑之說明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正值青壯年,具有相

當工作能力及謀生條件,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收入,竟不思以合法勞動換取財物,反為貪圖販毒所得,明知政府長年積極宣導反毒政策,並以嚴峻刑罰遏止毒品犯罪,仍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劉○○等人牟利,復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量第二級毒品。被告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及交易價金均非低微,所獲犯罪所得亦屬可觀,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龐大,其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擴散,增加毒品取得之便利性,對購毒者身心健康危害甚深,並提高毒品犯罪蔓延之風險,對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及國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應予嚴厲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且於本案行為前並無前案紀錄,犯後態度及素行均良好。⒊兼衡被告自陳之學歷、經歷、工作、婚姻及家庭狀況(見訴卷第20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均

相似,各罪之重複性高、獨立性低,惟其犯罪時間橫跨1年餘,時間之密接程度尚非甚高,爰衡量整理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之說明㈠如附表一「價金(新臺幣)」欄所示之價金共新臺幣102萬3,

400元(編號6-2部分,因尚未付款故不計入;編號2-1、2-4、2-5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估算為1萬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考量其外包裝與所沾染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再諭知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其內備忘錄含有諸多與本案相

關之記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研磨器是用來磨大麻花的等語(見訴卷第124頁),足認上開物品均係供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胡沛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葛名翔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毒品買家 (真實姓名均詳卷) 聯繫方式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毒品種類 及數量 價金 (新臺幣) 價金交付 方式 備註 證據出處 證人證述 1-1 劉○○ 暱稱「Paparala」 Telegram 114年9月10日 統一超商不詳門市 100公克大麻草 17萬6,000元 匯款 ⒈被告扣案手機內備忘錄翻拍照片(偵3209卷第51至82頁) ⒉115年1月20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209卷第87至93頁) 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5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523903220號鑑定書(偵3209卷第239頁) 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5年2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3209卷第255頁) ⒌115年4月23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葉○嘉】(偵10521卷一第29至33頁) ⒍115年4月24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王○○】(偵10521卷一第151至156頁) 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七隊偵辦羅○明涉嫌毒品案件蒐證照片【內含交貨便包裹照片、交貨便資料】(偵10521卷一第243至257頁) ⒏證人羅○明匯款至被告國泰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0521卷一第259頁) ⒐115年4月23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劉○○】(偵10521卷一第263至267頁) 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七隊偵辦劉○○涉嫌毒品案件蒐證照片【內含交貨便包裹照片、交貨便資料、通話紀錄】(偵10521卷一第295至303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七隊偵辦陳○林涉嫌毒品案件蒐證照片【內含交貨便包裹照片、交貨便資料】(偵10521卷一第329至331頁) ⒓115年4月23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陳○仁】(偵10521卷二第5至10頁) ⒔115年4月24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人賴○○】(偵10521卷二第87至91頁) 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七隊偵辦賴○○涉嫌毒品案件蒐證照片【內含交貨便包裹照片、交貨便資料、對話紀錄】(偵10521卷二第119至127頁) ⒖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5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523908860號鑑定書(本院卷第71頁) ⒈115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10521卷一第271至287頁) ⒉115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10521卷二第221至225頁) ⒊115年5月6日偵訊筆錄【具結】(偵10521卷二第309至311頁) 1-2 114年10月16日 不詳超商 大麻或大麻煙油 6萬元 匯款 1-3 114年12月8日至114年12月10日 不詳 100公克大麻草 12萬5,000元 可能為面交 1-4 115年1月4日 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路邊 70個大麻煙油 8萬4,000元 面交 1-5 - - 70個大麻煙油 13萬元 匯款 無證據證明A03有交付毒品給劉○○ 2-1 王○○ 暱稱「王志村」 Messenger 114年3月14日 屏東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南灣門市) 3-5支大麻煙彈(1支約3,000元至3,500元) 約1萬元 匯款或面交 ⒈115年4月24日警詢筆錄(偵10521卷二第103至118頁) ⒉115年4月24日偵訊筆錄【具結】(偵10521卷二第129至133頁) 2-2 114年8月3日 屏東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南灣門市) 3-5支大麻煙彈(1支約3,000元至3,500元) 1萬8,000元 匯款 2-3 114年8月20日 屏東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南灣門市) 3-5支大麻煙彈(1支約3,000元至3,500元) 1萬8,000元 匯款 2-4 114年9月14日 屏東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南灣門市) 3-5支大麻煙彈(1支約3,000元至3,500元) 約1萬元 匯款或面交 2-5 114年10月19日 屏東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南灣門市) 3-5支大麻煙彈(1支約3,000元至3,500元) 約1萬元 匯款或面交 3 王○○ 暱稱「王志村」 Messenger 114年8月13日16時許 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路邊 20克大麻及5支大麻煙彈 4萬元 面交 ⒈115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10521卷一第159至168頁) ⒉115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10521卷二第151至153頁) 4 陳○林 LINE 約113年11月至114年4月間某日 臺中市○○路0段000○0號天橋下 200支大麻煙彈(1支800元) 16萬元 在被告所駕駛之TOYOTA車上面交 ⒈115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10521卷一第79至87頁) ⒉115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10521卷二第205至207頁) 5 陳○仁 暱稱「陳猛六」 Messenger 114年8月27日 屏東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日日春門市) 10公克大麻 1萬3,000元 匯款(A03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寄件人名稱為阿奇布 ⒈115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10521卷一第319至324頁) ⒉115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10521卷二第253至255頁) 6-1 陳○仁 暱稱「陳猛六」 Messenger 大約114年中 高雄市○○區○○路000號134號1樓(統一超商新漢北門市) 10克大麻花 1萬5,000元 面交 ⒈115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10521卷二第13至25頁) ⒉115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10521卷二第243至245頁) 6-2 115年1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134號1樓(統一超商新漢北門市) 5顆大麻煙彈(1支1,800元至2,000元) 約9,000元至1萬元 - 尚未付款 7 葉○嘉 暱稱「Aga」 Line 114年11月19日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50公克大麻 5萬元 交付帽子給A03及以現金當場補差價 ⒈115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10521卷一第37至47頁) ⒉115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10521卷二第183至187頁) 8-1 羅○明 暱稱「akila」 Messenger 114年8月2日 不詳 10顆大麻煙彈 1萬8,000元 臨櫃匯款 ⒈115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10521卷一第227至237頁) ⒉115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10521卷二第277至279頁) 8-2 114年8月13日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彩門市) 10顆大麻煙彈 1萬6,200元 臨櫃匯款 破1瓶,羅○明僅支付9瓶的價金 8-3 114年8月27日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10顆大麻煙彈 1萬6,200元 臨櫃匯款 8-4 114年10月2日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彩門市) 10顆大麻煙彈 1萬8,000元 臨櫃匯款 8-5 114年10月23日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彩門市) 10顆大麻煙彈 1萬8,000元 臨櫃匯款 8-6 114年12月11日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彩門市) 10顆大麻煙彈 1萬8,000元 臨櫃匯款

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1 附表一編號1-1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1-2 附表一編號1-2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3 附表一編號1-3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4 附表一編號4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5 附表一編號5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6-1 附表一編號6-1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6-2 附表一編號6-2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8-1 附表一編號8-1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8-2 附表一編號8-2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8-3 附表一編號8-3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8-4 附表一編號8-4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8-5 附表一編號8-5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8-6 附表一編號8-6 A03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附表三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單位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大麻 1 包 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700.03公克。 2 第二級毒品大麻 4 包 3 第二級毒品大麻 3 包 4 第二級毒品大麻 1 包 5 第二級毒品大麻 9 包 6 第二級毒品大麻 13 包 7 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 21 顆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8 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 1 支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6490公克。 9 iPhone 16 Pro Max手機 1 支 10 第二級毒品大麻研磨器 1 組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