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3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良鑫
籍設新北市○里區○○路000號0樓(即新北○○○○○○○○萬里區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11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洗錢之財物即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剩餘存款內之新臺幣陸仟貳佰零柒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剩餘存款內之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零玖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剩餘存款內之新臺幣玖佰玖拾壹元均沒收。
事 實A11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使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前某時地點,將其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以不詳之方式,寄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告知密碼,嗣該人或其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顯示A11知悉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含有少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訊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A02等8人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入前開帳戶,再由不詳成員將匯入款項提領殆盡,而遮斷金流、隱匿犯罪所得。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A11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被告迄至本院審理終結前並未提出異議(本院卷第53-6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5-5
6、61頁),且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無正當理由一次提供4個帳戶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意旨贅論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罪名,容有未恰。
(二)被告以一提供4個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集團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得用以詐騙本案如附表所示8名告訴人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地將本應謹慎保管之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用,終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犯罪並遮斷金流、隱匿犯罪所得,對於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且使告訴人等求償、檢警追查均趨於不易,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等和解或賠償,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尚有悔意;另兼衡被告之素行(本院卷第65-67頁法院前案紀錄表)、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6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本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因交付本案帳戶而受有報酬,故不生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二)洗錢標的:⒈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理由雖提及「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然此處所指「經查獲」係指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查知犯罪事實,與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是否已依法定程序「扣押」,尚屬二事。亦即「案經查獲」,不代表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必經扣案,倘已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經扣案,仍應依前開洗錢防制法之特別規定沒收之,以符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之立法意旨。又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明定過苛調節條款。若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此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法院應就具體個案情形,衡以公平正義及犯罪預防之目的,而為裁量權之行使,始於法無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8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告訴人A02、侯妤珏、A04遭詐欺後匯入本案台中商銀帳
戶之款項共15萬207元,業據領出共14萬4,000元(計算式:8萬元+5萬元+1萬4,000元=14萬4,000元),尚有6,207元未經領出;告訴人A05、A06遭詐欺後匯入本案郵局帳戶之款項共13萬9,109元,業據領出共12萬3,000元(計算式:6萬元+6萬元+3,000元=12萬3,000元),尚有1萬6,109元未經領出;告訴人A07、A08、A09遭詐欺後匯入本案中信帳戶之款項共11萬8,996元,業據領出共11萬8,005元(計算式:4萬9,000元+6萬元+9,005元=11萬8,005元),尚有996元未經領出;上開款項迄未發還予告訴人等而扣留於本案帳戶內,核屬未經扣案、已查獲之洗錢財物,依前開說明,仍應依前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至其餘告訴人等遭詐欺後匯入本案帳戶內、嗣經提領之款
項,雖為被告所犯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標的,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該等款項業經詐欺正犯轉匯提領,被告對該等款項已不具事實上管領力,而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其有分得該些款項之情形,若仍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非無過苛之虞,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該等洗錢標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10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若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正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帳戶 證據出處 1 A02 113年11月27日11時許MESSENGER暱稱「陳佩佩」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A02佯稱欲透過賣貨便應買其於臉書社團販售之電腦滑鼠,惟須依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及自稱為金管會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認證帳戶方能交易等語,致A02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3年11月27日11時59分匯款4萬9,983元 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2於警詢之陳述(基檢114偵8469卷第93-95頁) ②A02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97-105頁) ③A02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100-101頁) ④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4偵8469卷第19-21頁) ②113年11月27日12時1分匯款4萬9,988元 ③113年11月27日13時50分匯款6,012元 2 侯妤珏 113年11月26日9時許臉書暱稱「黃惠萱」及LINE ID「anna1268」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侯妤珏佯稱欲透過賣貨便應買其所販售的媽媽包,惟因無法下單而須依自稱為賣貨便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開啟個資認證方能解決問題等語,致侯妤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3年11月27日12時3分匯款3萬101元 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侯妤珏於警詢之陳述(基檢114偵8469卷第33-38頁) ②侯妤珏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40-57頁) ③侯妤珏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39頁) ④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4偵8469卷第19-21頁) 3 A04 113年11月26日18時許MESSENGER暱稱「羅振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A04佯稱欲透過賣貨便應買其於臉書社團販售之二手保齡球,惟須依自稱為賣貨便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驗證帳戶方能交易等語,致A04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3年11月27日12時15分匯款1萬4,123元 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4於警詢之陳述(基檢114偵8469卷第211-213頁) ②A04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219-221頁) ③A04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217頁) ④被告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4偵8469卷第19-21頁) 4 A05 113年11月26日9時許臉書暱稱「Jannat CH」及LINE ID「byg4286」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A05佯稱欲透過蝦皮賣場應買其所販售的Google Pixel Bude Pro2耳機,惟因無法下單而須依自稱為蝦皮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開通金流服務方能解決問題等語,致A05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3年11月27日12時3分匯款12萬3,109元 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5於警詢之陳述(基檢114偵8469卷第72-74頁) ②A05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75-83頁) ③A05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80頁) ④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4偵8469卷第23-25頁) 5 A06 113年11月27日12時許LINE暱稱「玖玥」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正在尋找租屋處之A06佯稱若想優先看房,可先支付訂金等語,致A06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3年11月27日12時46分匯款1萬6,000元 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6於警詢之陳述(基檢114偵8469卷第131-132頁) ②A06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133-136頁) ③A06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134頁) ④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4偵8469卷第23-25頁) 6 A07 113年11月26日14時許INSTAGRAM帳號「cjeiojo551」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A07佯稱其所參加的抽獎活動已中獎,嗣自稱為領獎客服、LINE暱稱「黃元財」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A07佯稱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設定開啟第三方支付匯入的權限,致A07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3年11月27日12時16分匯款15萬2元 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7於警詢之陳述(基檢114偵8469卷第237-245頁) ②A07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251-259頁) ③A07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264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4偵8469卷第15-17頁) ⑤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4偵8469卷第27-29頁) ②113年11月27日12時17分匯款4萬9,998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A08 113年11月27日11時許INSTAGRAM帳號「lulu.ludi」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通知A08中獎,惟LINE暱稱「中通金融」及「李佳鴻」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A08佯稱獎金入帳失敗,須依指示操作證明其帳戶有在使用等語,致A08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3年11月27日13時6分整匯款3萬16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8於警詢之陳述(基檢114偵8469卷第175-177頁) ②A08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179-197頁) ③A08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199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4偵8469卷第27-29頁) ②113年11月27日14時7分匯款9,015元 8 A09 113年11月27日13時許LINE ID「anna1268」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A09佯稱欲透過賣貨便應買其所販售的三麗鷗亂臉吊飾,惟因A09無簽署誠信交易協議而須依自稱為賣貨便客服、統一超商客服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驗證身分後方能解決問題等語,致A09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3年11月27日13時6分6秒匯款9,989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A09於警詢之陳述(基檢114偵8469卷第147-149頁) ②A09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152-162頁) ③A09遭詐騙之匯款紀錄(基檢114偵8469卷第151頁) ④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4偵8469卷第27-29頁) ②113年11月27日13時7分1秒匯款9,989元 ③113年11月27日13時7分45秒匯款9,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