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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9號115年度聲字第198號被 告 曹家綺選任辯護人 詹素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家綺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曹家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羈押在案。茲審酌其所涉高額詐欺罪,依卷內證據,已可認為嫌疑重大,且被告先前以此為工作,短時間內即有多次從事紀錄,可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權衡本件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應認有延長羈押而限制其人身自由之必要。

至於被告雖具狀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但核其所述,所謂已坦承犯行,深感懊悔並不會再犯,懇請以具保之方式替代羈押手段云云,並不影響本院上開關於其有羈押必要之認定,一併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其自115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依同法220條規定,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加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