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李秀娥被 告 李昶勝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詩穎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