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姜茜云被 告 鍾侑宸
楊志茗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侑宸、楊志茗被訴重利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6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致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