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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游翠英被 告 盧韋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同法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50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