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劉國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羽誠律師賴儀真律師被 告 莊瑞凱
莊廖秀麗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21號變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