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李靜霞被 告 吳亭佑

詹昊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亭佑部分因被告吳亭佑就原告遭詐騙款項部分所為之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15號、114年度偵字第1116號、114年度偵字第1117號、114年度偵字第2554號、114年度偵字第2555號、114年度偵字第2556號、114年度偵字第2557號、114年度偵字第2558號、114年度偵字第2811號、114年度偵字第2812號、114年度偵字第2813號、114年度偵字第2814號、114年度偵字第3062號、114年度偵字第3063號、114年度偵字第3064號、114年度偵字第3065號、114年度偵字第3403號、114年度偵字第3404號、114年度偵字第3405號、114年度偵字第3406號、114年度偵字第3407號、114年度偵字第3408號、114年度偵字第3642號、114年度偵字第3643號、114年度偵字第3644號、114年度偵字第3756號、114年度偵字第3847號、114年度偵字第3848號、114年度偵字第3850號、114年度偵字第3851號、114年度偵字第3852號、114年度偵字第3853號、114年度偵字第3854號、114年度偵字第3855號、114年度偵字第3856號、114年度偵字第3857號、114年度偵字第3858號、114年度偵字第3859號、114年度偵字第3860號、114年度偵字第3875號、114年度偵字第3876號、114年度偵字第3877號、114年度偵字第3878號、114年度偵字第3982號、114年度偵字第3983號、114年度偵字第3984號、114年度偵字第4038號、114年度偵字第4077號、114年度偵字第4078號、114年度偵字第4259號、114年度偵字第4260號、114年度偵字第4261號、114年度偵字第4262號、114年度偵字第4887號、114年度偵字第8753號、114年度偵字第8754號、114年度偵字第8755號、114年度偵字第8756號、114年度偵字第8757號、114年度偵字第8758號、114年度偵字第8759號、114年度偵字第8760號、114年度偵字第9052號、114年度偵字第9053號、114年度偵字第9270號、114年度偵字第9575號、114年度偵字第9587號、114年度偵字第9588號、114年度偵字第9599號、114年度偵字第9600號、114年度偵字第9601號、114年度偵字第10246號、114年度偵字第11953號、114年度偵字第11954號、114年度偵字第11955號、114年度偵字第11956號、114年度偵字第12410號、114年度偵字第12411號、114年度偵字第12412號、114年度偵字第12098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114年度偵字第13223號、114年度偵字第13224號、114年度偵字第13225號、114年度偵字第13226號、114年度偵字第13227號、114年度偵字第13228號、114年度偵字第13229號、114年度偵字第13230號、114年度偵字第13231號、114年度偵字第13232號、114年度偵字第13233號、114年度偵字第13234號、114年度偵字第13235號、114年度偵字第13236號、114年度偵字第13237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0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1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2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3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4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5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6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7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8號、114年度偵字第13249號、114年度偵字第13250號、114年度偵字第13251號、114年度偵字第13252號、114年度偵字第13253號、114年度偵字第13254號、114年度偵字第13255號、114年度偵字第13257號、114年度偵字第13258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0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1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2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3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4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5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6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7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8號、114年度偵字第13269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0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1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2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3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4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5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6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7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8號、114年度偵字第13279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0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1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2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3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4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5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6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7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8號、114年度偵字第13289號、114年度偵字第13290號、114年度偵字第13291號、114年度偵字第13333號、114年度偵字第13334號、114年度偵字第13335號、114年度偵字第13336號、114年度偵字第13337號、114年度偵字第13338號、114年度偵字第13339號、114年度偵字第13345號、114年度偵字第13346號、114年度偵字第13347號、114年度偵字第13348號、114年度偵字第13349號、114年度偵字第13350號、114年度偵字第13351號、114年度偵字第13352號、114年度偵字第13353號、114年度偵字第13743號、114年度偵字第13041號、114年度偵字第13068號、114年度偵字第13069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0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1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2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3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4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5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6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7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8號、114年度偵字第13079號、114年度偵字第13080號、114年度偵字第13081號、114年度偵字第13086號、114年度偵字第13087號、114年度偵字第13088號、114年度偵字第13089號、114年度偵字第13090號、114年度偵字第13091號、114年度偵字第13092號、114年度偵字第13093號、114年度偵字第13094號、114年度偵字第13095號、114年度偵字第13096號、114年度偵字第13098號、114年度偵字第13099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0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1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2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3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4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5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6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7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3109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0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1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2號、114年度偵字第13742號、114年度偵字第13944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3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4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5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6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7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8號、114年度偵字第13119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0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1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2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3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4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5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6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7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8號、114年度偵字第13129號、114年度偵字第13130號、114年度偵字第13131號、114年度偵字第13132號、114年度偵字第13133號、114年度偵字第13134號、114年度偵字第13135號、114年度偵字第13137號、114年度偵字第13138號、114年度偵字第13139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0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1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2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3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4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5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6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7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8號、114年度偵字第13149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0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1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2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3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4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5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6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7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8號、114年度偵字第13159號、114年度偵字第13160號、114年度偵字第13161號、114年度偵字第13162號、114年度偵字第13163號、114年度偵字第13164號、114年度偵字第13165號、114年度偵字第13166號、114年度偵字第13168號、114年度偵字第13169號、114年度偵字第13170號、114年度偵字第13171號、114年度偵字第13172號、114年度偵字第13173號、114年度偵字第13292號、114年度偵字第13397號、114年度偵字第13398號、114年度偵字第13551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4年4月18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臺灣地方法院於114年11月21日以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114年度訴字第735號、114年度訴字第844號、114年度訴字第998號、114年度訴字第1023號、114年度訴字第1102號、114年度訴字第1172號、114年度訴字第1326號宣判,經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審理中(下稱前案),嗣檢察官就此同一案件再以114年度偵字第18768號、114年度偵字第21667號、114年度偵字第22110號、114年度偵字第23190號向本院重行追加起訴,並於115年1月12日繫屬於本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所定同一案件經重複起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情形,嗣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揭說明,就被告吳亭佑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被告詹昊謙部分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案件中,就原告受詐欺、洗錢部分,被告詹昊謙非起訴書所認定之共犯,被告詹昊謙自非本案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而非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詹昊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0